北京:物管會可組織業主選聘、解聘物業
北京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征求意見,通過發布公告、推薦人選等五步組建物管會
物管會可組織業主選聘、解聘物業
新京報訊 (記者吳嬌穎)《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征求意見稿)》12月7日至26日公開征求意見。
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首次明確,在未能成立業主大會或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的情況下,街道辦、鄉鎮政府可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簡稱物管會)。征求意見稿強調,物管會為臨時機構,是在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或者有業主大會但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等情形下,解決業主組織缺位難題的機制創新。
據北京市住建委介紹,目前已完成《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28個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于6月起分三批發各區、街道鄉鎮先行先試,根據基層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正式出臺。物管會組建辦法為第一個公開征求意見的文件。下一步,將陸續出臺《北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北京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清單》等配套政策。
釋疑1
物管會能干什么?
推動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如何履職,能發揮多大作用,一直受到小區居民的關注。
征求意見稿重申了條例的規定,明確規定已成立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履行職責;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行使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同時,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承擔的13項具體職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推動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此外,還包括召集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職情況;組織業主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組織業主決定共用部分的經營方式,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組織籌集、補建、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等。
釋疑2
物管會退出路徑有哪些?
三種情形下可解散或重新組建
征求意見稿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組建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
該辦法也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屆滿或解散的三種情形。
已經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因為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存續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如果三年期滿還沒能成功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鄉鎮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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