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彈性”工時的員工因曠工被辭,合法嗎?
【法問】實行“彈性”工時的員工因曠工被辭,合法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的技術總監,由于我屬于公司的高管人員,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我在公司內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上下班的時間均由我自己把握,也從不進行打卡考勤。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公司3月初才復工。復工以來,我也經常到公司上班。
最近兩周,由于公司的經營地在疫情高風險地區的北京朝陽區,我因害怕疫情等原因就沒有再到公司出勤,而是選擇在家辦公。最近,公司人力資源部接連幾次向我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我到公司出勤上班。
我通過公司的內部郵箱闡明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我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只要我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時間則由我自行安排。但是,公司對于我的回復不予理會,認為我的行為已經構成曠工,并向我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問: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解除?
讀者:剛強
為您釋疑
剛強您好!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針對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崗位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都未進行考勤。對于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的工作考核不能僅僅依照考勤進行確定,而應以工作任務的完成效果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
但是,對不定時工作制不實行考勤制度,并不代表是對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的放任。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仍應當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遵守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從來信內容可知,您是由于害怕疫情而拒絕到公司出勤。同時,由于您又是公司的技術總監,必然其工作職責不僅僅局限于您的工作任務,還應當包括一些管理職責、產品質量的把控等。
由于您的行為很可能會給公司的正常經營或某一項目的運轉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為此,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只是工作時間的一種方式,決非不定時員工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在實踐中,雖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一般無需考勤,但也應當服從公司安排進行出勤,因不服從公司安排而導致無故缺勤的,仍可以曠工進行處理。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均昌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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